厦门市上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市上饶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Xiamen Shangrao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为:XSCC)。
第二条 厦门市上饶商会是由上饶籍和曾在上饶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厦门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内容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厦门与上饶两地经济文化合作交流,更好地为两地企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商联的政治引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厦门市海沧区坪山南里64号417-419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为促进厦门与上饶两地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整合资源,为会员之间搭建一个集信息、投资、咨询、互助等有益平台;承办厦门、上饶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为两地经贸合作交流提供服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厦门的经济文化建设,促进厦门、上饶两地的经贸、科技、文化、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二)充分发挥会员在厦门的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各行业协会、商会的横向活动,扩大交流、促进沟通,开展各个经济领域的招商引资活动。
(三)向会员进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相互帮助、相互促进;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厦门、上饶两地政府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会员联谊活动,交流信息,资源共享。
(五)倡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六)为会员提供工商专业培训、咨询以及各项政策法规讲座,帮助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投洽会,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厦门市上饶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上饶籍和曾在上饶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厦门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以下情形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1年及以上的;
(二) 会员单位因停产停业丧失主体资格的;
(三) 会员单位解散的;
(四) 会员单位因合并或者分立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 会员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六) 会员单位因单位犯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
(七) 会员单位内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经全部股权转让给该条规定以外人员,或会员单位内主要经营人非该条规定人员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执行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创会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有事不能参加,须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后形成的决议或会议纪要,需送达各与会理事签字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需前述全体人员2/3到会才能举行,前述人员不能到会的,须派代表参加会议。会后形成的决议或会议纪要,需送达各与会人员签字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分管商会工作,会长缺席时,由执行会长代替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二) 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分管工作。
(三) 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做好会员大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分管工作。
(二) 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分管区域的落实情况。
(三) 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做好各项活动分配的相关工作。
(四) 不定期召开分管区域坐谈会,收集基层会员单位的建议、意见并做好整理提交理事会。
(五) 积极培育新会员,扩大商会代表面,壮大商会队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本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 监督商会会务工作遵章守法;
(四) 督促会员大会及本会重大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 审核本会经费按规定开支;
(六) 在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参与换届工作;
(七) 监督本会工作人员尽心履职。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由本会监事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研究决策;
(三 )领导和组织监事会成员积极履职。
(四)可指定监事临时代行其职权;
(五)需由监事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有事不能参加,须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为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本会设创会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等名誉职务。人选由换届筹备领导小组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推荐,报理事会确认后聘请。
第三十五条 凡担任过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商会领导,如不再继续连任后,可视其在任职期间内的“贡献大小”和“工作优劣”,分别聘任为“ “创会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等职务。
第三十六条 凡没有担任过一届理事的会员原则上不直接推荐任副会长以上商会领导职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抵押。
第五十一条 本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2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上饶商会
2019年9月22日